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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丰台区商务局   2009-06-24

  
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突出贡献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丰政发〔2006〕5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丰台区对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已经第124次区长专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丰台区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丰台区对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税源建设,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丰台区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丰台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度财政贡献是指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企业实际缴入国库的区级税收收入。
 
第三条 对于年度财政贡献不少于5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财政贡献的5%给予其奖励。
 
第四条 建立财政贡献突出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在丰台区地税局、国税局和工商局设立突出贡献企业服务窗口,为上一年度财政贡献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五条 加大对财政贡献突出企业的宣传力度。对年度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扩大企业的影响和知名度。
 
第六条 对于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且符合丰台产业发展方向的区外经营企业,迁入丰台区并在丰台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可以通过区发改委向区政府申请特殊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有偷漏税、欠缴税款及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能获得奖励。已取得奖励的,一经发现将取消企业奖励称号,并追回补贴款。    
 
第八条 由区发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财政贡献及增长等情况,对相应企业的有关资格进行审核,经批准后确定享受补贴企业;由区财政局根据补贴方案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绿色通道制度(即第四条)由地税局、国税局和工商分局分别负责落实;对突出贡献企业的宣传工作(即第五条)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广电中心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 年起实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丰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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