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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暂行办法


丰台区商务局   2009-06-24

  
关于财政突出贡献企业奖励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丰台科技园的经济发展,加大对留区财政收入做出突出贡献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丰台科技园每年对园区上年度财政突出贡献企业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条件
(一)入园时间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企业,上年度在丰台科技园上缴税费总额超过100万元;
(二)入园时间超过三年的企业,上年度上缴税费留区财政收入超过100万元;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
 
第四条奖励金额
(一)对入园时间未超过三年(含三年)的企业,按照企业比上年度新增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留区财政返还园区部分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该比例依照入园时间依次为: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30%
(二)对入园时间超过三年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上缴税收留区财政收入返还园区部分的10%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的入园时间是指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中法定住所变更为丰台科技园政策范围内的时间,计算企业上缴税费数额的年度为财政年度。
 
第六条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根据企业对丰台区财政收入贡献,评选园区年度重点企业。分别授予丰台科技园“十佳企业”荣誉称号或“优秀企业”荣誉称号。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为牵头单位,会同园区资产财务处、国税、地税、财政、工商、审计所,对企业上年度上缴税费和留区财政收入情况进行审核,并核算奖励额度,报丰台园管委会批准后,办理相关奖励手续。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用途:
(一)企业的科研开发,包括:自主和合作研发,购买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和商标,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活动经费;
(二)企业在总部基地购买科研办公用房费用;
(三)企业在总部基地租赁科研办公用房费用;
(四)企业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费;
(五)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包括企业参展推广活动的展位费等;
(六)企业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获得管理创新成果奖的奖励支出;
(七)丰台科技园管委会决定的其他奖励企业的项目。
 
第九条本办法与丰台科技园《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暂行办法》(丰园委发[2007]18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同一财政年度内,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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